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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标准和规定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从事保费融资活动时,须遵守保监局的《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冷静期指引》(指引29)《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以及《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0年就保费融资业务进行联合查察,并于2021年发布查察的主要结果 ,就负担能力评估、风险披露和销售手法等提出须予改善之处。保监局其后于2022年4月发布通函(只有英文),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厘清与保费融资有关的监管标准和规定,内容涵盖负担能力评估、为有潜在过度槓杆借贷风险的投保申请施加额外措施、披露、销售手法和培训等方面。有关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负担能力评估

  • 保险中介人若知悉客户有意使用保费融资,在评估客户缴交保费的能力和意愿时,必须考虑这点,包括向客户获取足够资料以评估其是否有足够财政资源应付
    • 非融资部分的保费;
    • 保费融资相关的本金和利息;以及
    • 保单到期前财务机构可能提出的提早还款要求。
  • 保险中介人须就客户的负担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估,例如透过「财务需要分析」确认客户是否有其他未偿还贷款,以及现有的保单是否已被用作贷款抵押品等。
  • 为保障客户的利益,客户应尽其所知向保险中介人提供有关保费融资贷款的预估资料,以便评估客户是否适合及是否有负担能力使用保费融资。

为有过度槓杆借贷风险的投保申请施加额外措施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应识别有潜在过度槓杆借贷风险的投保申请,对它们施加额外保障措施,包括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资产/收入证明以供核实。
  • 保险公司在核实上述资产证明时,应考虑资产的状况,并按需要作出合理的估值折让,例如将非客户全权拥有的资产估值调整至反映客户拥有权的水平,或将仍有未偿还负债的资产估值调整至其净值水平等。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应接受客户的自住物业为资产证明。

披露

  • 为协助有意利用保费融资的潜在投保人作出知情决定,提高保费融资相关的风险提示及披露水平,保监局推出了《重要资料声明书——保费融资》(《声明书》)。
  • 《声明书》列出了有关保费融资的考虑因素和涉及的风险,保险中介人在作出充足查询并知悉客户有意利用保费融资后,便应向客户充分解释《声明书》的内容。客户须就每份运用保费融资的新投保申请填妥及签署《声明书》。

销售手法和培训

  • 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和保险中介人在推销产品时,均必须遵守「公平待客」原则。
  • 在推广保险产品时,保险中介人应使用已获主事人(即保险公司、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或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批准的销售材料。主事人亦应该提供充足培训,确保中介人充分了解保费融资的性质及相关风险。
  • 与保费融资有关的培训内容必须中立客观,避免过度强调保费融资下槓杆效应的好处,同时须加强保险中介人对保费融资相关风险和对保单可能构成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 保险公司、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和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管控程序,确保员工和保险中介人遵守与保费融资有关的监管标准和规定。

另外,金管局亦已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通函(只有英文),为银行作为保险中介人或保费融资提供者进行保费融资活动提供指引。